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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新闻 通知公告

关于省本级新增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4-01-03 浏览次数: 作者:系统管理员  

  

关于省本级新增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

川医险函[2013]27号

省本级参保单位、定点医疗机构:

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》(川人社办发[2013]323号)规定,经研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,现将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的准入标准、用药范围、定点医院名单等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省本级参保人员患有关疾病的患者,在工作日内持本人医保卡和符合规定的病历资料,到省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,经审核后纳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。

二、凡申请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,请按附件要求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准入标准的疾病诊断资料。符合风心病、高心病及冠心病准入标准的病人同时享受高血压病的用药范围报销。

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

2013年12月12日

附件